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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本内容仍处于初稿阶段。我们已尽最大努力对全文进行校对,并力求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包括提供相关出处及交叉引用。然而,个别措辞或细节仍可能存在疏漏。
需注意的是,不同州法律条文的适用及具体事实情况的差异,均可能导致不同的结论或结果。如您发现任何错误、不明确之处,或认为需要进一步补充说明,欢迎与我们联系。
小微企业
根据 Fair Work Act 2009 (Cth) 23 的规定,小微企业(Small Business)通常指雇员人数少于 15 人的企业。在计算雇员数量时,一般不包括临时工,但当临时工具有固定工作时间,即便其身份并非兼职员工 (PartTime Employee)(part-time),仍应计入企业雇员人数。
这个概念不应该和 Corporations Act 2001 (Cth) 45A (2) 或 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97 (Cth) 328.110 下的小型企业弄混,对于员工而言,我们争取权益的时候,都是依照 Fair Work Act 2009 (Cth) 下的定义。
为什么这很重要
对于小微企业,在裁员时可以不想支付裁员补偿金(Redundancy Pay,可参考员工权益),因此他们会辩解他们属于小微企业,根据相关法律,他们不应该支付这笔钱。但对于员工而言,只要能证明在事件发生的时间点,公司有超过 15 名雇员,即可要求雇主支付补偿。
裁员的情况
人数的判定通常需要加上被裁员的员工,例如:
小明的雇主有 15 名员工,裁掉小明后虽然只有 14 人(符合小微企业的定义),但因加上小明是大于等于 15 人,其仍不属于小微企业
如果企业在一段时间内,进行了多轮裁员,从而成为小微企业,那仍然会被认定为小微企业,例如:
最近几个月内,小明的雇主进行多轮裁员,小明和他的 5 个同事离开后,雇主只有 10 名员工(符合小微企业的定义),但 Fair Work Act 2009 (Cth) 23 (4) 规定,其他同时被解雇或雇佣被终止的员工需要被算进员工数量内,因此小明的雇主仍不属于小微企业
关联实体(Associate Entity)
在计算员工数量的时候, Fair Work Act 2009 (Cth) 12, 23(3) 规定关联实体的员工也应当被计算在内,具体判定条件参考 Corporations Act 2001 (Cth) 50AAA 。其中的一种情况为当你的雇主 (Employer)、董事 (Director) 或第三方实体同时控制另一家公司,并有资源共享,可以认为他们是关联实体
例如:员工 A 受雇于某家公司 B,这家公司只有 10 名雇员,但公司董事同时控制另一家公司 C 有 6 名雇员,且两家公司共用一些资源,那根据 Corporations Act 2001 (Cth) 50AAA (7) 两家公司为关联实体 (Associated Entity)。在 Fair Work Act 2009 (Cth) 23 (3) 下,会认为你的雇主有超过 15 名员工,因此需要支付裁员补偿金
注:这个例子只是 6 种判定条件下的 1 种,还有其他可能,例如公司 B 直接控制公司 C,或者公司 D 同时控制公司 B 和 C, 都可以认定他们是关联实体